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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3元违法所得,化妆品商家被罚了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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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青眼获悉,河北迁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了一起化妆品处罚案例。据了解,迁安市夏官营镇张廷金商店(下称“当事人”)因销售一盒货值3元的过期化妆品,被迁安市市监局予以罚款10000元,加上没收违法所得3元,合计10003元。

       据处罚文件显示,2022年5月份,当事人用款20元购进琪晴牌蛇油皴裂保湿霜20盒用于销售,并已全部售出,每盒售价3元,销货款共30元,其中1包为超过使用期限后销售,售价3元。

       2024年1月10日,迁安市市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当天,迁安市市监局即对该商店进行了检查,并于1月30日立案调查,现场未发现过期产品,但通过投诉人提供的化妆品照片和付款记录确认了销售事实,即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商店所售商品进行全面清查,并于2024年1月11日向投诉人赔偿了300元且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

截自 迁安市人民政府官网


       迁安市市监局认为,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未检查所售商品,导致其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销售了1盒,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全面清查所售商品,并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一、从轻情形“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10003元。


来源:青眼
发表于 2025-2-1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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