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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店法”的发展变迁以及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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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世界上有几个国家制定过类似大店法的法律,大店法在商品流通的现代化过程中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最近,国内也出现了制定中国的大店法的主张。那么,大店法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它究竟会达成什么目的?根据各国实施大店法的经验,我们能获得什么样的教训?上述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了解各国的大店法具体实施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去了解。本文通过对日本大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历史回顾,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探讨。

日本的大店法是指1974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店铺的零售业业务活动的法律》(1973年法律109号),别称《大规模零售店铺法》,简称《大店法》。它是一种在经济发展某一个阶段上为了规制竞争秩序而调整零售业者之间竞争行为的法律。《大店法》的前身是1937年和1956年曾经两度制定的《百货店法》。3者之间既相联系,又有区别。通过了解其制定的背景,能够加深对于《大店法》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从百货店法到第二次百货店法

第一次《百货店法》公布于1937年8月,它是日本开始进入大量消费社会后,传统的中小零售业和现代化的大型零售业对立和竞争的产物。其中还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代需要。在1914年到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作为参战国,没有经受战祸的损失而获得了欧洲各国因战争而进口需求增大和获得战败国殖民地权益的好处,外汇收入增加、工商企业的规模迅速扩大、经济实力迅速增强。战争结束前后,工商业的繁荣和国民收入的增加,促成了人口日益向大城市集中、白领和篮领等工薪劳动阶层的扩大,整个日本城市化的进程开始加速。日本社会也因此开始步入大量消费的时代。进入20年代,日本虽因海运和出口等行业受到欧美列强的压抑而呈现慢性萧条的状况,但涉及个人消费资料生产领域和服务行业,随着城市消费人口的增加,却呈现出投资创业的热潮。

日本早期的百货店,多是由江户时代的吴服店(注:吴服店即和服店,早期转为百货店的三井吴服店、三越百货店等,曾是御用商人。是专为幕府将军及其家臣、大名和武士承制和服的商人。明治维新后,其服务对象逐渐转为华族、高级官员、大商人等。)转化而成,其营业范围逐渐由最初的衣物扩大到日用百货、食品、餐饮等各种日常需要的商品。进入20年代,随着城市交通机构的发达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各大百货店的业绩也呈现上升的趋势,走上了扩大规模的道路。在各个铁路终点 站和大城市繁华区开设店铺,通过赠送礼品、各种促销活动、低价西餐馆等现代化促销手法,展开了强力的扩张。同时,开发百货店品牌的新产品、设立10日元商品专柜、开设面向一般地消费阶层的百货店食堂、举办各国各地区商品节、率先导入冷冻食品等新产品等等,逐渐把服务对象转化的白领阶层、和一般的工薪劳动阶层。不仅如此,二战前的百货店都有自己明确的顾客层,比如说,三越的主要顾客层是东京环线一带居住的知识阶层,高岛屋在华族里较有影响,白木屋则在平民区的手艺人匠人中评价较高。

但当时的各种中小零售业,基本上还处在家族式的、经营品种较为单一的状态下,商品分类也是旧式的。无论在资本规模、经营手法、商品知识、人才上,都无法和百货店相抗衡。百货店对于销售的商品,从订货到定价、到营销销售全部一手包揽。在大型百货店开店的地区,同行的中小零售业者纷纷被挤垮或被迫改行。30年代,在百货店急速扩张的时期,曾有一个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店主,在三越百货店的新宿分店剖腹自尽。这足以说明了当时的竞争是何等的惨烈。

1937年的《百货店法》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制定的,它的基本目的是'确保中小商业的事业活动的机会'。基本内容是:1界定百货店的定义,规定商店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政令指定城市销售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经营多种商品的零售店为百货店。2对百货店的新设、开设新店和扩张、出差销售、营业时间等活动,采用由百货店申请、主管大臣许可的方式。即由主管大臣根据百货店开设地区的竞争状况,对于店铺面积、营业时间等内容加以限制。但是百货店法公布之时,日本已经逐步进入一种战争经济状态,企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了限制,此后直到而次大战结束,主要的问题是物资缺乏,业者间的竞争降到了次要的地位。也就是说,这个法律并没有真正起到调整经济活动秩序的作用。1947年12月,这个法律因美国占领军司令部的意见而被废止。废止百货店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战后制定了禁止垄断法,对于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通过禁止垄断法来限制。

但事实上,靠禁止垄断法并没有能够充分地保护其他业者的目的。因为,禁止垄断法程序要求受害的一方提出起诉和提供证据,是一种事后防止办法。无力提出诉讼的中小业主很难运用这一法律改变自己的状况。进入5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管制的解除和战后复兴的完成,拥有巨大组织力的百货店逐步向寡头垄断的方向发展,百货店一面运用很强的交涉力与大资本周旋,在较为有力的条件下开展商业活动。除了与中小零售业者的矛盾以外,也运用其作为唯一大量销售窗口优越地位,打压批发业者,有时连买断的商品也要退货,你不退我就不再进你的货。因此,恢复和复活百货店法的呼声中,也有作为百货店主要进货业者的批发商的声音。

二次大战前的日本百货店主要服务于收入较高的阶层,而到了战后,百货店的服务对象扩大到了一般平民。从销售面积上看,1954年的4月的百货店销售面积为139万平米,比战前的最高纪录扩大了11%,而且各大百货店扩充销售面积的工程依然在持续。从实际营业状态上看,当时的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将百货店的不公正交易行为列表发布,无论其销售行为还是进货行为,违反禁止垄断法规定的行为都在日益增多。在日本国内有限的购买力下,百货店正在把服务对象扩展到中小零售店历来的客户群中,同时百货店业者之间的竞争也呈日益激化的趋势。所以,当时的百货店问题,起因于日本固有的经济状况,并不是百货店自身暂时的自我限制、或者一部分中小业者与百货店之间的对话所能解决。相反,这种情况下,以公正贸易委员会对百货店行业特殊制定为主体,制定单独的立法,通过对百货店的经营行为比较广泛的规定,明确百货店经营行为的范围和基准,在防止经济秩序无谓的混乱和对社会坏影响上非常必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1956年日本公布了第二次百货店法,其基本内容和规定与战前公布的第一次百货店法基本相同。主要目的依然在于调节因资本规模和交涉能力的差距而形成的百货店与中小零售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的状态。为了保护中小零售业者,除了规定百货店打烊时间(原则为午后6点)、休息日(每周一次)之外,还规定百货店新设、增设之际,要接受通产大臣的许可。通产大臣在发出许可之前,需要咨询百货店审议会,审议会则需要听取当地的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意见。

进入60年代,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国民收入的增加,真正的大众消费社会开始起步,零售业者开始全力对应因消费迅速增长而带来的商业机会机扩大,百货店与中小零售业者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缓解。

大店法的出台

1954年前后,以自助服务为特征的超市经营方式被引进到日本。最初的经营者都是地方中小工商业者,店铺规模并不大,是作为被保护的中小零售业者出现的,因而在第二次百货店法制定过程中,并没有作为被限制业主引起注目。第二次百货店法公布至《大店法》出台,其间经历了17年。在此期间,百货店的扩张受到了限制,作为新兴零售业形式的超市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按照百货店法的规定,超市原本也应在百货店法的限制范围之内。但是,百货店法是以企业单独拥有的店铺的销售面积为主体进行审查的,各个超市连锁店采用了比较灵活的开店方式,钻过了百货店法的这一限制。比如在一座大楼中以不同的公司名称经营每一楼层,虽然整座店铺的面积达到了百货店的面积,但单个企业拥有的面积却够不上百货店法限制的范围。超市为了创造品牌,也利用百货店的概念,但在名称上也采用英文读音的Depart,而不用汉字的'百货店'。在这段时间,Depart和超市的概念变得非常含混,无法界定,于是就产生了'疑似百货店'的说法。超市连锁店的发展,适应了这一期间民众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消费品生产迅速扩大的需要,至60年代末,成长为大量消费时代的主力零售渠道之一。

后来《大店法》的制定的背景,既有中小零售业者的请求,也有百货店的要求。当时,日本正面临流通行业开放市场的课题,百货店行业感到了超市急速成长的威胁,开始动用自己的政治上的影响力,请求将超市发展也包括在百货店法的限制之内。无论是先前的百货店法,还是后来的大店法,从产业政策的角度看,都具有异端的性质。因为它自身包含了3个互相矛盾的目标:第一、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保护流通业者拥有平等的商业机会;第三、从总体上促进流通现代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方法,莫过于促进流通业的现代化,然而流通现代化的进程本身会夺去中小零售业者的机会;反过来,为了保护中小流通业者而限制大型店的发展,会放慢流通现代化的过程,要消费者付出较高的流通成本。由于百货店法的这种相互矛盾的性质,一向以促进现代化为己任的通产省对指定此项政策采取了比较消极的态度。但是,石油危机的发生,宣告了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代的结束。在经济萧条的背景下,加强规范、保证现有经济主体机会的平等成为首要的课题。

1973年10月《大店法》公布,1974年开始实施。尽管大店法将超市和百货店、大型专门店都包含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内,但由于政策制订机构通产省坚持促进现代化的原则,所以最初的大店法并不是一个具有很强限制力的法律。这主要表现在对流通业的限制手法上。百货店法对百货店的新设、增加销售面积实行了许可制。在审查方法上是以单个企业拥有面积为单位进行审查,这是造成了超市集团以不同企业名称进驻不同楼层的'疑似百货店'行为的增加的原因。大店法在管理方法上废弃了百货店法的许可制,对于开店和增设销售面积实行了申报制,只要申报了即可开店。审查的方法改为以店铺为单位,即不管单个企业拥有的销售面积有多大,只要整座店铺各企业合计的销售面积达到大型店水平,就包含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

1974年3月开始实施的大店法,其基本要点如下:

1. 限制对象为从事零售业、店铺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者(政令指定城市在3000平米以上者);
2. 作为限制对象的大型店在新设和增设店铺时要向主管的通产大臣申报;
3. 主管大臣在接到申报后,审查大型店的这种活动是否会对周围的中小零售业发生相当程度的影响;
4. 如果发现确有影响,主管大臣在听取大店审议会意见基础上,得以对该大型店业主进行推迟开店3个月和缩小店铺面积的行政劝告。
5. 在不听从劝告的情况下,通产大臣可以发出进一步推迟开店时间、减少店铺面积的命令;
6. 在违反命令的情况下,通产大臣得以1年为限度命令业者停止全部或部分的营业。

审查方法实行申报制,实际上意味着一种原则上放任的态度。但在政治上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百货店和地方商店业主们对此不满,进一步施加压力。最终大店法的申报制被加上了先决条件,即大型店在申报新设和增设销售面积之前,必须经过与当地商店业主们的调整,未经事前调整就没有资格申报。为了与地方商业势力进行调整,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商业调整协议会' (注:商业调整协议会,简称商调协。是为了保证圆满达到大店法的目的而要求设立的商业关系协调组织。由申请开设地区的商工会议所、商工会长,委托当地商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学者12人以上组成。在实施中,分成了事先'商调协'和正式'商调协'的双重机构的做法,但依然很难有效实现调整商业关系的目的。)的组织。但是,后来正是由于这种较为暧昧的法律效力和暧昧的组织方式,成为大型店发展最大的障碍。

大店法实施的严厉化

尽管最初的大店法对大型店扩张采取了一种原则放任的态度,但是,法律一旦成立,其实施效果完全和制定法律预想的结果相反。这是因为,首先,大店法是一个各种势力的妥协结果,法律一旦成立,必然被利害相关者用作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而且,法律实施过程包含了利害关系者事先调整这一矛盾,不能简单判定谁是谁非,埋下了引发争议的种子。其三,法律运用标准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委之于主管当局的权衡,这成为加剧矛盾的原因。看似宽松的大店法,正因为缺乏具体限制的特征而被反对大型店的中小零售业和一些政治家所利用,在添加各种地区限制和前提条件情况下具体化了。在大店法实施后的15年间,中小零售业者依据这个法律对大型零售店、尤其是超市的扩张行为展开的围追堵截。因此,这个时期被称为'中小vs.大店15年战争'。

大店法开始实施后,首先把矛头对准了'全年无休、长时间营业'的大型超市,对其营业时间和营业日期进行限制。当时的日本,正好处于第一次石油危机发生后的萧条时期,各地区中小零售业者都感到'趁机给超市加上紧箍咒'的时机到了。通产省要求各地的商业关系调整协议会对这个问题加以调整,但是仅仅实施1年之后的1975年3月,根据《日本经济新闻》的调查:完成调整的43个商业关系调整协议会中,允许按照原来的日期和时间营业的仅有9个,其余的全都以某种方式缩短了营业日期和营业时间,而且多数是按照大店审议会提出的'下午7时打烊、每年休息30日'的基准严格实施。

1975年,大型超市的增设和新设申请在各地商业关系调整协议会的审议中,不断遭到削减面积的处置,据统计,当时被允许的大型店的新设、增设面积,平均比计划面积压缩30%以上。不仅缩小面积,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拒绝大型店开店的做法。比如75年3月大荣在熊本市的出店计划就遭到了当地中小业主和商会的一致反对。进而,在反对运动、商工会议所决议、向市议会请援等手段未能奏效的情况下,当地业主们抢在大荣向通产省正式提出开店申报之前,召开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会议。在表决时,赞成派的消费者代表委员以受到压力为由缺席,最终以'零票赞成'通过了反对审议。

大店法实施后仅仅一年,各种问题就暴露出来。从法律效力上看,大店法仅仅具有审议削减面积的建议权,并没有禁止开店的效力。尤其是,单凭企业提出正式申报前商业活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决议就能够禁止开店吗?从法律程序上看,商业关系协调委员会是审议机关,但是那里的委员却是地方的商工会选派的,商工会事先就表明意向的做法,是和其承担的责任相矛盾的。更为严峻的事态是,在实施大店法的过程中,各地区政府、议会不断超越大店法范围扩大解释,1500平米、1000平米、甚至300平米的店铺都被很多地区列为限制对象。事实上,通过商业关系调整协议会阻止开店的做法,已经超越了申报制,比原先的许可制也有过之而无不及。

很多地方还进一步提出要修改大店法,把1500平米的限制提高到1000平米,要将申报制改为许可制。与这种要求相配合,1977年3、4月份,日本国会中将大店法与《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置法》结合起来的修正案在国会中被提了出来。基本内容是将大店规定严格到1000平米的店铺,行政劝告权由通产省下放到地方长官县知事手中。虽然国会只通过了后者,但同时也通过了另外一个限制大企业活动的法律--中小企业领域调整法。而各个地方的议会也开始就商业关系调整制定各种地区限制。反对大型店的抵抗运动在中央政府主管机关犹豫不决、地方政府和地方业主的大合唱中日益升级。更有甚者,即使地区的商店街联合会多数通过了允许开店的决议,个别商业区仍然继续反对,甚至不惜阻挠和破坏开店、禁止开发业主施工、要求重新审议、提起诉讼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一连串的争议事件,最终导致了1979年大店法的改订。改正后的大店法,将销售面积500平米到1500平米以下的商店,作为第二种大型零售店铺在大店法的范围内加以限制。结果,大店法不仅限制综合超市,也将所有食品、衣物、家电、书籍、家庭用品中心等专门店加入了限制范围。各个地方的政府也在地区中小零售业者的要求下,纷纷发表数年间在本地区内冻结大型店新设计划的声明,形成了一种雪崩式的模仿效果。大型店只好采用瞄准地区声明期限终了的时间集中申请开店的办法。大型店集团和中小店铺组织之间的矛盾继续激化。中小零售业10团体于81年6月进一步提出修改大店法的请求,最终通产省不得不于1982年2月发出强化大店法实施的通知,采用了严格的行政指导的方式,实际上演变成了许可制。主要的措施有4点:

1. 对开店实行窗口指导;
2. 对大型零售集团实施个别指导;
3. 强化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事先调整机能;
4. 对生活者协会、农协的系列店开店加以限制。

具体办法是通产省的通产局根据大型店预定地区的商圈人口、当地大型店销售面积在零售业中所占比例、人口增加率、零售额变化、零售业分布状况来衡量,把这些指标综合起来划分'限制店铺新设区域'。在'限制店铺新设区域'对新开店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在不属于限制新开店的区域,通产局指导大型零售业者向地方官提出申请。在个别指导方面,要求大型零售企业实行'开店自我约束',对位居前10位的超市和前10位的百货店分配新设面积,对百货店的每年申请开店一律抑制在一个集团1店的水平上。这实际上又回到了百货店法针对企业的老路上去了。此后,一直到1989年6月'90年代流通展望'制订为止,被称为'大型店的冬天',大型店的扩张实际上被遏制住了。

大店法保护了谁?

1982年以后的限制加强的政策,的的确确地收到了限制大型店新设的效果。从这一点上说,限制的目的是达到了。但同时,大店法的严厉化并没有起到保护中小零售业者的效果,却是颇具讽刺意味的结果,这一点可以从这一期间大型店和小型店销售效率对比上看出来。 1982年以后,大型店的销售面积的增长迅速降低,百货店和超市的销售额的增长也减少非常多。根据日本连锁店协会的统计,超市的销售额1980年比上年增长7.6%、81年4.6%、82年1.6%、83年1.9%、84年2.2%、85年2.5%。而百货店的销售额增长率根据日本百货店协会的调查显示, 80年比上年增长8.2%、81年4.7%、82年2.3%、83年1.4%、84年2.2%、85年2.5%,其后基本上在3%至4%左右。由此可以说,加强限制基本上达到了效果。

但另一方面,从大型店销售面积每平米平均销售额增长上看,结论却是相反的。1983年以后,大型店每平米销售面积的平均销售额迅速提高,这表明大型店的销售效率迅速提高了。这是由于在限制强化之前,大型店的竞争主要在于迅速扩张店铺,销售额的增长主要靠新设店铺来实现。通产省强化限制之后,已开设的大型店较少担心在同一地区出现强大竞争对手,可以腾出手来提高销售效率了。商业动态统计表明,82年大型店的单位面积销售额增长率为-1%、83年为2%、84年到87年为3%左右、87至89年为5%左右。而通产省3年1度的商业统计调查显示,去除大型店的销售额后,每平米销售面积的销售额的年平均增长率如下:77至79年年平均约为5%、79至82约为4.3%、82至85约为3.6%、85至88年约为1.8%。与大型店的效率提高相对照,中小型零售业者的效率日形恶化。另外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事实是,在大型店扩张较为活泼的城市,中小型零售业者每平米销售额的增长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就是说大型店反而提升了周围中小零售业的销售额。

综合起来看,大店法效果的发挥限制了大型店同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了经营效率。但是,在特定的地区,不仅没能保护旧形态的中小零售业者,反而具有强化大型店优势的作用。因为大店法的严格实施,具有固化地区竞争格局的作用,反而强化大型店在特定地区的优势,使他们可以把全部精力都用于从传统零售业者那里夺取顾客。反过来说大店法的放宽,对中小零售业者未必有太大的影响,只起到再次强化大型店之间竞争的作用。

而且,在那些大型店没有进入的地区,中小零售业的销售额不仅不上升,反而开始下降,很多的商店街开始萎缩。这是因为一来地区性商店街不提倡竞争,小商店在大店法保护下不努力提高经营效率;二来小商店后继乏人、经营者老化;三来随着郊外和路边有停车场的大型店和直销店的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流向了相邻的有大型店的地区。

日本重新认识大店法的作用的开端是80年代中期,日美间贸易摩擦升级为结构性摩擦,美国的贸易赤字不断积累。美国联合欧洲各国开始向日本施压,要求其开放市场。1986年11月,美国政府指责日本的厂商系列店、大店法问题、还有酒税等,构成阻碍美国出口的障碍。此前,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物价安定政策会议指出提交报告指出,日本的大店法对于进口货物的流通构成障碍。之后,日本的国内大企业组织之一的经济同友会提出了《活跃消费的5点提议》中也指出:大店法并没有尊重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这些压力日本政府在经济审议会内设立经济构造调整特别部会,于87年3月提出关于大店法的调整意见,指出'销售面积已经不是流通领域竞争上的绝对条件,大店法过时了!经济企画厅物价局内所设的流通问题研究会在88年6月的一个报告中指出:'大型零售店反而因大店法被保护了起来,其地位被固定下来,反而削弱了竞争机能。'也就是说,大店法缓和了大型店之间的竞争,而并没有对中小零售商形成保护。1989年6月,通产省发表了《90年代流通展望》,其基本观点是'为了确保中小零售业者的事业机会所采取的大型零售店的业务活动调整,结果是构成了空间或时间上的加入障碍,或者说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余地。此后,大店法的限制开始走向缓和,具体变化过程参看表1 。

表1 大店法的变迁
1937.10 第一次百货店法实施

1992.1 ●修正大店法实施
●第二种大型店修正500㎡至3,000㎡
●缩短扩张店铺面积调整期限(1年内)
● 废止商业关系协调协议会制度(加强大店审议会机能)
● 废止商业关系协调协议会制度(加强大店审议会机能)
1956.6 第二次百货店法实施
1973.10 大店法制定限制对象为经营1500m2以上建筑面积者和零售业者
1974.3 大店法实施
1994.5 对修正大店法限制和政令规定加以修改
● 不足1,000㎡新开店原则上自由化
●打烊时间由下午7点放宽为8点
● 年度休息时间从44日放宽为24日
●出租柜台业主更换原则上自由化
1979.5 实施改正大店法。第一种大型1,500㎡以上;第二种大型店 500㎡至1,500㎡
1997.12 废除大店法、转换限制政策议案在国会提出,强调通过制订大规模零售店地区选定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1982.1 下达严格限制大型店新设通知
1998.6 制订大规模零售店铺地区选定法
1989.6 制定'90年代流通展望'
2000.5 废除大店法(调整过程至2001年1月)
1990.5 明确修改后大店法开店调整期限(由无期限改为1年以内)
2000.6 实施《大规模零售店地区选定法》

日本大店法的启示

以上简单的回顾了日本的大店法的形成直到走向缓和的过程。由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日本设立大店法的主要目的,是在大规模零售业的高效率和中小商业的增加雇佣机会两个目标之间作出抉择,在就业压力较强的阶段,偏重保护中小零售业的利益。在就业压力逐渐减轻的情况下,逐渐放宽限制,促进零售业的现代化。大店法具有限制大型店之间竞争的作用,却未必对中小零售业者构成保护,相反却保证了已开设大型店的优势地位。大店法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个提高效率的政策,而是一种调整矛盾的政策,换言之是一种次佳选择。大店法的主要手段是在销售竞争激烈的地区,对大型店的新开和增设、以及营业时间进行限制,以保证中小零售业者能够获得的维持生存的客源和营业时间。但事实上,却是以消费者不能获得满足的服务、限制消费者的选择为代价的。在大店法严格实施的82年以后,大型店新设店铺的周期由原来的平均1年半左右,增加到平均4、5年。并且,为了调整和地方的'关系',要花费高额的成本。从而丧失以大量销售降低物价的能力。尤其是在泡沫经济崩溃后,靠开发地区提高地价来贴补开店损失的历来机制也崩溃了。很多大型综合超市因此限于经营困境之中。

其负面影响远不止上述,在日本市场开放以后,另一些负面显现出来。其一,大店法限制了竞争领域,零售业者的竞争被限制在有限的领域,开店成本偏高、规模扩大趋势减缓。形成了群小林立零售业格局。日本的零售集团的规模在世界排行中位次不高,使日本流通业在国际大型流通资本的竞争中居于劣势。其二,厂商系列店,原本是在大型零售业不发达的情况下,厂商自行建立的过渡性商业渠道。但由于大型店的发展受到了阻碍,造成了效率较低的过渡零售渠道的永久化,大型零售店和厂商的定价权之争长期化,阻碍了工业品价格的下降。厂商的借助系列店实现垄断寡头定价和不彻底的价格竞争,一些商品的价格偏高,消费者不得不付出高成本。 负面影响之三,中小零售业者成为大店法保护下的既得利益集团,经营上不思进取,导致一些地区商业街区的衰退;负面影响之四,立法的惰性,既包括立法和修改程序的繁杂,也包括不同人群的权利意识的差距。大店法的一端是业主集团,另一端是大型店和临时工集团,相比之下,大型店的从业人员的权利意识和主张都没有业主集团强。

综上所述,至少从日本实施大店法的经验来看,总体上利少弊多。因此,在中国是否应该制订大店法,还需要三思而后行。

(注:本文转载自 蛋蛋的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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