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化妆品诚信商业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条 组织名称:湖北省化妆品诚信商业联盟(暂定名称)。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湖北省内的化妆品专营店、美容院和商超专柜承租商为核心,联合化妆品代理商和批发商,自愿组建的商业联盟,隶属于中国化妆品诚信商业联盟。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加强湖北省内经营化妆品商业流通企业和个人的联系,加强与国内外各界别化妆品行业的联系和合作,密切联络同仁、增进友谊、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提升我省化妆品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湖北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为品牌商、批发商、代理商和零售商之间建立起一个平等谈判、对话交流的平台。不提任何一个无理要求,但也绝不接受任何一个无理条件。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中国化妆品诚信商业联盟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教育、帮助、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倡导文明经商,树立诚信经营的信念。 (二)通过联盟与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损害会员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三)通过联盟仲裁、调解会员与品牌商以及会员之间的矛盾,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抵制各种损害会员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表彰诚实守信企业和个人,通报批评没有诚信的企业和个人。 (四)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运筹能力。 (五)组织会员开展行业间或域外的交流合作。 (六)鼓励会员投身公益事业、参与扶贫、助学、救灾等各项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不断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 (七)指导店铺大型活动运作,提供店铺活动DM单页印制的模板。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联盟会员是指具有国家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并遵守本联盟章程; (二)在本地区日化经营行业内有良好的信誉度; (三)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加入本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颁发联盟理事证书及成员铭牌;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联盟成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享受本联盟提供的各种便利服务; (五)行业内正当权益受侵犯时有提请联盟维护的权力; (六)有加入和退出本联盟的自由。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要诚实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果因售假而被执法部门查处爆光,因此给集体名誉造成影响的,理事会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四)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缴纳联盟成员会费(具体费用和缴纳时间由理事会调查讨论后决定)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书面同意;交回理事证书和成员铭牌。成员如果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常设机构的工作计划及经费收支报告; (三)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联盟顾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会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设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秘书长召集。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常务副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在本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各成员年费; (三)其它合法收入。 (四)企业赞助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费用支出: (一)联盟业务运作所需的各项开支; (二)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三)编印有关资料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首批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北省化妆品诚信商业联盟理事会。
湖北省化妆品诚信商业联盟筹备委员会 |